生态技术与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发布时间: 2015-01-23 浏览次数: 302

1 理论教学环节

1.1课堂规范

课堂教学是整个教学和育人过程的重要环节,课堂教学教师应遵守下列规范:

1.1.1上课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1.1.2教学过程贯彻少而精的原则,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不讲授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知识、事情,不将个人情绪带入课堂;

1.1.3按时上下课,未经批准不得停课,私自找人代课,更换教室;

1.1.4教师负有维护课堂教学秩序,阻止、批评扰乱教学秩序行为的责任,保持课堂安静;

1.1.5.教师上课必须关闭个人通讯工具,禁止吸烟。

1.2 开课资格

教师开课应符合下列要求:

1.2.1.参加教师岗前培训,认真学习《生态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熟悉教师职责和各种教学管理规定;

1.2.2.按课程基本要求与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在开课前应完成2/3以上的讲稿;

1.2.3.通过试讲拟开课程的部分章节,经院或系(教研室)组成的审核小组评价效果良好。

1.3课程教学

1.3.1.教师对所授课程的教学全面负责,统筹组织安排教学内容及课堂教学、辅导答疑、实践上机、临床教学等教学环节。

1.3.2.课程教学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组织实施,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和讲稿(新开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完成2/3以上的讲稿)。授课教师必须在开学2周内向系主任上交授课计划(包括课内调研实习计划)、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计划。

1.3.3.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对所授课程若有特殊要求(如采用安排机房、制图教室等)应在配课前提出,在授课计划的备注栏内扼要说明,经系主任、主管教学院长审阅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排课时,原则上不再考虑任课教师未在任务书中说明的要求。

1.3.4.没有特殊原因,教师不能调课、停课。

1.3.5.每门课程应设置主讲教师和协讲教师,协讲教师负责本课程的代课教学任务。

1.3.6.教师代课、停课、调课未办理手续,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1.3.7.教师代、调、停课原则上需提前一周由教师本人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代、调、停课4节以下(含4节)的经教学院长审批同意,教务处终审;代、调、停课58节的,教学院长同意和院长批准,教务处终审;代、调、停8节以上者,应报教务处批准,征得主管院长的同意。课程调整后,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到学生。选课班的教师原则上不准调课。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临时调、停课,但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教务员,说明情况,事后应立即补办申请手续并说明原因。

1)经医生证明生病,不能正常上课;

2)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1.4教学教材

教材指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课程的纸质教材(包括教材、讲义、教学参考书等)和根据教学内容指定的辅助教材(包括辅导资料、电子教材、课件光盘等)

教材选用需在各学院教学委员会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

1.4.1.教材应优先选用国家级重点教材和规划教材、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教材、校规划立项教材以及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应尽量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1.4.2使用的外国教材必须是原版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都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外国教材。违反规定复制、出版、使用外国教材者,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院(含部,下同)、系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4.3选用教材时应把选用教材的质量作为课程和教材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教材评估的依据。鼓励部分专业根据教学需要,选用优秀的外文原版教材;鼓励教师采用高水平、高质量的多媒体电子教材或网络课件。

1.4.4对于学时相同、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套)教材。教材的选用应注意教学过程的连续性,一定时期内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利于积累教学经验。

1.5 作业

1.5.1.教师应根据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布置学生必须完成的作业量。作业量要合适,并按时布置。

1.5.2.教师(含辅导教师)批改作业要仔细、认真,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要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对缺交、迟交作业的学生,教师应及时通知学生,并要求学生及时补齐。

1.5.3.大班授课的主讲教师要批改一个小班学生的作业,每周安排一次答疑,要检查辅导教师批改作业情况,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及时改进教学。

1.5.4.主讲教师负责收集保管优秀学生作业。

 

2 实践教学环节[4-141] 

实践性教学是教学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实践性教学,培养学生科学态度和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

2.1 课内实验

2.1.1 实验要求

1)按照教学要求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要求与实验内容,检查实验设备及器材的准备工作,通过试做,保证数据可靠和实验结果的科学性。

2)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实验装置(包括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书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同时,为培养学生自己设计实验和实现自拟实验项目的能力提供条件。

3)实验课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审核学生实验方案和实验数据,认真、及时批改全部实验报告,并作到科学评分。

4)对学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实验安全。

2.1.2 教学实验成绩的评定

1)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内成绩与课外成绩。

1)课内成绩

教师可参考下列四项评定课内成绩:①预习情况;②仪器操作情况;③实验记录是否完整、准确;④实验的态度和纪律。

课内成绩可在课内由教师当场评定,亦可在课内记录学生实验情况,课后评定。评定后记录在学生记分册内。

2)课外成绩

学生教学实验的课外成绩主要按学生的实验报告完成情况评定。实验报告一般分两类:一类是要做完整实验的报告,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和方法,实验记录及数据处理,结果分析与讨论,实验体会等;另一类是只要求做实验数据处理(包括作图),并进行分析讨论。教师可按实验要求给学生讲明做哪一类报告,并指定交报告的日期,逾期不交者可拒收,或酌情扣分。

实验报告必须自己独立完成,教师可参考下列四项要求评定其课外成绩:①步骤是否完整,条理是否清楚;②陈述是否正确;③数据与作图是否准确;④报告是否整齐、清洁。

凡实验报告有抄袭,无论抄袭他人或者给他人抄袭的,均按实验报告成绩不及格处理。

2)实验总成绩:平时课内外成绩的平均成绩为实验总成绩。无课内成绩者课外成绩无效。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录。单独记分的实验课总成绩不及格,作为一门课不及格;不单独记分的实验课总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待补做实验,考查合格后,方能参加课程考试。

2.2 校内集中实习

2.2.1校内集中实习要求

1)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制订实习大纲,确定实习内容,落实实习计划。教学实验以基本工种的培训为主,实际操作应占主要比重。

2)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习工作,根据实习现场具体情况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实习内容、要求和考核办法),安排好德育教育和劳动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在实习期间违犯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指导(带队)教师应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学院报告,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4)实习结束应做好实习考核、评分及总结等工作。教学实习指导人员要主动征求学生对改进教学实习的意见,生产实习带队教师认真写好《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告》,并报教务处备案。

2.2.2校内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1)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可用口试,也可用笔试或两者结合进行。

2)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评定,对实习中有突出表现者(好的或不好的)可加用评语。

3)成绩参考下列意见评定

优: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独到见解。实习中无违纪言行。

良: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中无违纪言行。

中: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无违纪言行。

及格: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但不够圆满,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在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实习中有违纪言行,经教育后能改正。

不及格:未达到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或内容有明显错误。在考核中主要问题不能回答,或有原则性错误,实习中有违纪现象,教育后仍不改或严重违纪。

4)学生实习的考核成绩应在实习结束回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登陆,并按照教学文档归档要求,完成实习材料归档工作。

5)实习不及格者,重新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缺席的时间占实习时间达1/3以上者,根据情况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

2.3校外分散实习(毕业实习)——根据毕业设计最新要求修改

2.4毕业设计(论文) ——根据毕业设计最新要求修改

 

3 课程考核

3.1考核范围

3.1.1考核范围

每学期教学计划中所列的每一门课程(含本科生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生产实习、教学实习、理论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主要依据,主讲教师一般不另出复习提纲或指定考试范围,更不得暗示或提示试题内容。本科生期中考试课程每班每学期一般两门,课程考试时间不超过100分钟,设计课程不超过210分钟。期中考试课程由学院会同有关系主任协商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3.1.2命题

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进行。教师可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形式。

2)考核时,应由课程负责人提供AB两套试题打印稿,并提供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负责人须将AB两套试题送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试题用于期终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或重修班考试。期中考试准备一套试卷即可。AB卷雷同比例不得大于30%。与往届考试(查)试卷(题)雷同比例不得大于30%。利用试题库命题的课程,课程负责人应做好试题库建设及试题库保密工作。通识类课程、学科大类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上述3类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程)一般应实行考教分离。

3.2 试题送审、印刷、领取

课程试题应在考前10天送教务处印刷。 课程负责人到教务员处填写一式四份《考试试卷出题、审核、委印表》,由系主任审核并在《考试试卷出题、审核、委印表》上签字后至教务处办理试卷委印手续。

3.3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3.3.1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扣分与给分必须有根据,且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后的考试成绩为主。

3.3.2阅评一律用红笔批改。阅评应统一采用给分制或扣分制。在给出每一小题的得分及每一大题的得分后,应将每一大题的得分记录在试卷的计分栏中。试卷阅评过程中,卷面评分如有改动或有其它涂改,阅卷教师必须在改动或涂改处用红笔签名或盖章。

3.3.3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五级即优(相当于90-100分)、良(相当于80-89分)、中(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59分以下)。课程成绩评定办法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告知学生。

3.3.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可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成绩。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生产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教学实习的成绩由指导实习的工人、技术人员综合评定。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不通过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做。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作为一门课程评定成绩。

3.3.5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及以上者,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及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负责人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考试成绩统计(直方图)及分析,并将成绩统计及分析随试卷一同保存。

3.4 成绩登记、更改、保密及试卷保存

3.4.1课程的总成绩需根据教学大纲,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3.4.2第二次课程的成绩计算与第一次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一致。该课程的最终成绩取第一次考试成绩与第二次考试成绩之高者。实践环节课程第二次考试合格者其成绩以“及格”计。

3.4.3任课教师应在考试(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网上成绩登录,经教务员确认后打印一式三份成绩单,签名后一份归档,二份交教务员。第二次考试结束后,应在两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及网上成绩登录。

3.4.4任课教师在阅完试卷后,应在2周内按学院归档要求整理后,交学院教务办,由学院组织专人统一装订成册。期中考试结束后,以上相应材料交系主任归档。

3.5 监考教师守则

3.5.1主考教师由任课教师担任。教辅人员、教师有参加监考的义务。具体监考工作由教务员统一安排。

3.5.2监考人员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1)监考、巡考人员不得擅自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的,须在考前由院(系)部、中心重新安排监考人员,并通知教务处。

2)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查)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预先告知的地点领取试卷,并仔细核对班级、课程、地点、时间、数量等,发现有错立即提出。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组织考生按考场名册签到并检查考生证件,无证考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引导考生在指定位置放好书包、课本、通讯工具等物品;

按隔位就座、充分利用教室座位的原则排定坐位;

宣布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按时收卷,学生试卷交课程所属院(系);

当场清点试卷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考后《考场记录单》随考试试卷交开课院(系)部、中心教务办公室,如有作弊或严重违纪等异常情况的《考场记录单》直接交教务处。

3)对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准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性质并没收有关物证;认定为作弊的应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收缴试卷,并责令其离场,对劝其不听者,视作扰乱考场纪律,通知校保卫处。《考场记录单》必须明确记录缺考、违纪、作弊的考生及主要情节。

4)监考人员应熟知考试工作条例,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监考时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抽烟;同一考场的两名监考应分布在两个部位,注视考场情况并经常在考场内巡视,认真督促考生遵守考场规则,严格维护考场纪律。不准阅读书报或谈笑或当场批改试卷;不得任意离开考场,不给考生暗示答案,不得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否则,一经查实,按《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5)除监考、巡考人员和教务处指定的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6)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教师在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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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1]具体请赵老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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